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附民原告 林志能
送達代收人 周復興律師
附民被告 林誌賓
連家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4 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誌賓、連家毅2 人被訴強盜等案件,業經 本院於104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64 號判決無罪在 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