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千禧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9,4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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