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建簡字,103年度,8號
TTEV,103,東建簡,8,201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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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千禧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汶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9,4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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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禧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云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