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東簡字第17號原 告 葉錫賢即葉世賢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被 告 羅寶玉 葉艷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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