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宗霖即玉富商標穿線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勝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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