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威傑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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