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340號
TNEV,104,南小,340,201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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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張素霞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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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