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何乾南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惟辰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原告之名譽受有何損害及受損害
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