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313號
TNEV,104,南小,313,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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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何乾南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惟辰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敘明原告之名譽受有何損害及受損害
  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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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