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火山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佩琪律師
郁旭華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陳漢倫
簡謚安
林冠綸
陳奕丞
陳政穎
陳政宏
上列六人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王晏菱
陳建文
何健誌
利政聰
陳德聰
童青達
高心梅
郭衝山
邱秀娥
陳燕輝
洪詩晏
陳香凝
曾安綺
鍾雅君
林貞琪
林貞岑
吳昱葶
張映紅
邱文彬
戴裕珊
李羿欣
劉俊宏
張登凱
林楊不碟
林慶國
林震宇
陳雪真
吳秋穆
林信佑
吳威誠
洪雅玲
洪志榮
林益正
黃治戎
李榮和
林月貴
黃奎翰
陳岳志
林青蓉
黃寶梅
林詩玲
游日豪
李志偉
陳芊妘
李志清
王鵬傑
陳文欽
陳賴麗英
陳建琳
陳雅惠
陳春南
林美秀
葉雅瑞
林慧玲
林金弘
陳伯彥
陳玉香
陳麗香
陳春雄
王玲文
許月照
吳志貴
林世章
江慧珠
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法律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確認被告陳漢倫、簡謚安、林冠綸 、陳奕丞、陳政穎、陳政宏就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移轉之 法律關係無效。被告應分別將該不動產移轉登記塗銷。並確 認簡謚安、林冠綸、陳奕丞、陳政穎、陳政宏於臺南市安南 區「商60」北側住宅區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開發籌備會之重劃 計畫書中簽立之同意書無效。嗣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1日具 狀追加王晏菱等65人為被告,請求確認被告陳漢倫與被告簡 謚安等70人就附表所示土地,於101年11月8日所為之買賣行 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均不存在。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 101年11月1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並確認被告簡謚安等70人於臺南市安南區「商60」北側 住宅區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開發籌備會之重劃計畫書中簽立之 同意書無效。是本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將致訴之全部不屬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按之前揭規定法 條,本院認有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買賣面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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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197 │養│159.16 │1/2 │7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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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434 │林│254.36 │28878/180000│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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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435 │養│164.42 │28878/180000│26.38 │
├──┼───┼────┼───┼───┼─┼────┼──────┼────┤
│ 4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436 │養│1333.37 │28878/180000│213.92 │
├──┼───┼────┼───┼───┼─┼────┼──────┼────┤
│ 5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437 │林│361.26 │28878/180000│57.96 │
├──┼───┼────┼───┼───┼─┼────┼──────┼────┤
│ 6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438 │養│2561.57 │28878/180000│410.96 │
├──┼───┼────┼───┼───┼─┼────┼──────┼────┤
│ 7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440 │養│3792.24 │28878/180000│6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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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508 │養│137.55 │1/2 │68.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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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南市│安南區 │草湖段│509 │養│487.45 │1/2 │243.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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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17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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