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38號
SLDV,106,訴聲,38,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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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丁建民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相 對 人 丁建瑛 
      丁建中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106 年
訴字第116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業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 並自106 年6 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至8 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 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 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 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 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又按,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 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但因舊法所生之效力, 不因此而受影響,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 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雖係於106 年5 月15日具狀聲請發給本件訴訟繫屬 證明,有民事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應由本院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之規定為裁定 ,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原為兩造之母即訴 外人丁宋玉珍之財產,丁宋玉珍於97年10月3 日過世,經兩 造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兩造三人就附表一所 示不動產各繼承三分之一,惟原告持分借用被告名義為登記 ,並由原告保有全部不動產所有權狀並統一為出租管理,歷 經多年均無爭議。詎嗣後經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 不動產,竟遭被告拒絕,乃提起本件訴訟,以起訴狀繕本送 達終止與被告間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 、第179 條及類推適用第541 條第2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移



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予原告,併聲請核發起訴證明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之物權關係,就取得 、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對 相對人請求移轉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有權 狀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 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即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價額經核定為202 萬8,608 元,兩 造就此並未聲明不服,故以此作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客 觀交易價值,而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可能所需進行期間約 為4 年4 月(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超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 第三審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 、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合計 審理期限約需4 年4 月),此亦為相對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不 動產可能無法處分變價之期間,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 失,可以其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變價後於該期間可得之利 息以為計算,又該項損失,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是以,相對人因 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約為43萬9,532 元【計算式 :2,028,608 (元)×5%×4 又1 /3 (年)=439,532 ( 元)】,是從寬認聲請人所應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44 萬元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附表一: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
├──┼───────────┼─────────┤
│1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2 小│55762分之110 │ │ │段000地號土地 │ │
├──┼───────────┼─────────┤



│2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2 小│55762分之110 │ │ │段000之0地號土地 │ │
├──┼───────────┼─────────┤ │3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2 小│全部 │
│ │段00000建號建物 │ │
└──┴───────────┴─────────┘
附表二:
┌──┬───────────┬─────────┬────┐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
│1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2 小│167286分之55 │丁建瑛
│ │段000地號土地 │ │ │
├──┼───────────┼─────────┼────┤
│2 │同上 │同上 │丁建中
├──┼───────────┼─────────┼────┤
│3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2 小│167286分之55 │丁建瑛
│ │段000之0地號土地 │ │ │
├──┼───────────┼─────────┼────┤
│4 │同上 │同上 │丁建中
├──┼───────────┼─────────┼────┤
│5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2 小│6分之1 │丁建瑛
│ │段00000建號建物 │ │ │
├──┼───────────┼─────────┼────┤
│6 │同上 │同上 │丁建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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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