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1086號
TNEV,103,南小,1086,201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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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10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前即蔡江忠之繼承人
原   告 林蔡悅治即蔡江忠之繼承人
原   告 方蔡美花即蔡江忠之繼承人
原   告 蔡海清即蔡江忠之繼承人
原   告 蔡海龍即蔡江忠之繼承人
原   告 蔡美珠即蔡江忠之繼承人
前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8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書狀1件(應表明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及繕本1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正,逾期不補,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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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