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03年度,26號
TNEV,103,南勞簡,26,201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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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洪合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ULEP QUINCHEL CARABACCAN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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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