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關媺媺
被 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 表 人 郭旭崧
上列當事人間陞遷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
華民國103 年12月9 日103 公審決字第0328號復審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 104 年3月17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7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 月26日送達原告戶籍 地郵局永和秀朗郵局,原告並已於104年4月10日受領上開裁 定,有送達證書及網路郵局處理結果查詢頁面影本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