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5號
抗 告 人 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德(董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中壢區公所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對
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75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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