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宏冠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桂香(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22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
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