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
原 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永昌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
訴訟代理人 朱俐蓁
侯文賢
林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2月25日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 行所載「104 年2 月4 日辯論終結」,應更正為「104 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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