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322號
TPBA,103,訴,1322,201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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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姻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貨物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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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炯鼎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