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2226號
TPEV,105,北簡,2226,201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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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王敏旭 
被   告 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22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附民字第402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
國10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105年4月1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前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 會之同事,因細故與原告致生嫌隙,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意,在未經原告授權或同意之 情形下,於民國103年8月31日晚間7時29分許,在臺北市中 山區市○○道0段00巷00號3樓,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 至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UDN公司)申請註冊網路城 邦帳號「DavidWang318」,再以該帳號向UDN公司申請成為 網路部落格作家「大衛我是王」,並填載原告個人照片、性 別「男」、年齡「26」、生日「3月18日」、居住地「新竹 市」、電子郵件信箱「www.facebo ok.com/wang770318」、 婚姻狀態「未婚、單身」、學歷「學士」等足以識別為原告 之個人資料,填載於前揭「大衛我是王」部落格作家簡介頁 面,用以表示原告本人即係部落格作家「大衛我是王」之使 用者,並將前揭偽造完成之作家簡介頁面傳送至UDN網路城 邦伺服器而行使之,以供不特定之多數人瀏覽,足使不特定 之多數人誤認前揭網路部落格作家即係原告本人,足以生損 害於原告及UDN公司管理網路部落格作家會員資訊之正確性 。被告另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



之單一犯意,於附表所示發文時間,在臺北市中山區市○○ 道0段00巷00號3樓,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不特定多 數人均得瀏覽、留言之聯合新聞網,於原告所撰寫之新聞報 導,以如附表所示之名義,接續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發文內容 ,而以在網路上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 不實評論內容,使不特定之上網民眾均得以點閱見聞,足生 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被告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名譽,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所受精神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2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無具體損害之事實證據,且於調解時無故 咆哮場面失控,造成調解失敗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可稽,且被告亦不否認有為前揭行為,而本院刑事庭認定被 告所為已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41條第1項、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 罪,而就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加重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 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 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22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 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 。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 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 悉其事,亦足當之,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可 資參照。查被告前開冒用原告名義及個人資料製作上開部落 格,侵害原告之隱私,並以附表所示不實之言詞指摘原告不 具專業報導之素養、行為不檢,不足以勝任記者之職而誹謗 原告,已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屬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主張其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上



開法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予准許。次按慰撫金 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 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 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 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 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係大學畢業, 現職聯合報記者,底薪39,000元;被告則為大學畢業,工作 不固定為自由業,每月薪資約3萬元,業據兩造陳述綦詳( 見本院卷第33頁)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 權之手段,原告名譽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 請求,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0月14日起(見附民卷第1頁)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



以確定其數額,均予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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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文時間 │ 發文網頁 │ 發文名義人 │ 發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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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9/11 │聯合新聞網│ionfornmla │王大記者敏旭前一天應該│
│ │05:25:19│ │ │又喝酒喝到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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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9/11 │聯合新聞網│ganstawawa │甲○○喜歡玩小手段,根│
│ │04:49:28│ │ │本沒辦法獨立撰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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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9/5 │聯合新聞網│taredoyula │王大記者敏旭你知道自己│
│ │07:40:31│ │ │在寫啥嗎,你又喝酒喝到│
│ │ │ │ │掛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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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9/6 │聯合新聞網│ganstawawa │王大記者敏旭唬爛沒有極│
│ │23:37:41│ │ │限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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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9/5 │聯合新聞網│dulobleka │王大記者敏旭就是靠扯謊│
│ │03:36:26│ │ │唬爛江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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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9/5 │聯合新聞網│dulobleka │王大記者敏旭您唬爛沒有│
│ │03:33:56│ │ │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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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9/4 │聯合新聞網│ganstawawa │甲○○,警察陪你喝酒你│
│ │18:03:55│ │ │就猛拍人家馬屁,外配協│
│ │ │ │ │會沒跟你應酬就給人家亂│
│ │ │ │ │寫,這樣不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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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9/1 │聯合新聞網│dulobleka │也比不上甲○○不負責任│




│ │11:31:24│ │ │瞎寫的報導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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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8/31 │聯合新聞網│ganstawawa │記者甲○○也一樣啊,不│
│ │22:47:03│ │ │知羞恥為何物,稿子的水│
│ │ │ │ │準慘不忍睹,絲毫不見任│
│ │ │ │ │何改善,國中生的作文都│
│ │ │ │ │比他強,更扯的是有錯字│
│ │ │ │ │照樣出刊,是把我們報紙│
│ │ │ │ │訂戶當白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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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8/31 │聯合新聞網│ionfornmla │你們甲○○記者酒喝太多│
│ │17:35:10│ │ │喔,稿子讀起來都茫茫的│
│ │ │ │ │,看不懂他想寫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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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4/8/31 │聯合影音網│dulobleka │王大記者您不負責任愛亂│
│ │00:07:27│ │ │扯的惡習依舊不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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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