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冠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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