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4年度,61號
TPEV,104,北簡聲,61,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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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蔡松源 
相 對 人 畢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北簡字第102 號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2 項諭 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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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