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00號
TPEV,104,北簡,800,2015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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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0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
      傅美瑗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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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