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58號
TPEV,104,北簡,758,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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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被   告 施益源即永巨建材行
      黃篠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被告與原債權人即訴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陽信銀行)簽訂之連帶保證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施益源即永巨建材行於民國94年3 月24日邀同 被告黃篠媛為連帶保證人,向陽信銀行借款新臺幣60萬元,約 定自實際借用日起按年息13% 計息,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 利益,視同全部到期,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 ,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而陽信銀行已於96年7 月31日 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於報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 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 放款明細檔資料、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影本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賴敏慧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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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