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87號原 告 喻永煌被 告 麗晶小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敏風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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