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822號
TPEV,104,北小,822,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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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22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陳中興
被   告 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 ○○路000號5樓,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非屬本院 轄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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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澤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