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21號
TPEV,104,北小,21,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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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21號
原   告 王傅鈞
被   告 徐育霖 原住桃園市平鎮區○○路○○○巷○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一○○年度附
民字第四八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原告前於雅虎網路購物,遭被告徐育霖、訴外人王詠正胡怡祥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以其網購付費選項錯誤、會變成分 期付款方式按月扣款為由,要求原告至金融機構ATM操作 變更付費方式設定,被告誆稱網購金額不正確,詐騙原告轉 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原告因而損失新臺幣(下同)二萬九 千九百八十七元。
㈡原告所受部分損失已與訴外人王詠正以四千元成立調解(案 號:一○三年度司北小調字第二○○一號),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就原告其餘損失請求被告賠償二萬 五千九百八十七元(計算式:29,987-4,000=25,987)。三、證據:無。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刑事判決 。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三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闡明原告受被告詐欺之損 害前經本院刑事庭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判決認定為



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且原告亦與另一名刑案被告王詠正 以四千元成立調解在案,而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 辯論程序中,原告減縮主請求金額為二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元 ,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於判決 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者,應得其同意。」,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被告徐育霖及被告胡怡祥 二人,嗣原告考量提解費問題而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期日對被告胡怡祥撤回起訴,參酌前揭規定,程序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 張因受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欺騙,致其陷於錯誤,而轉帳匯款 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七元至指定帳戶內遭受損害等情,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之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刑事判決相 關內容在卷可稽,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另訴外人王詠正已 與原告以四千元調解成立在案,亦有卷附之本院一○三年度 司北小調字第二○○一號調解筆錄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二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五千九 百八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800元
合 計 8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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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