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間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叁仟陸佰肆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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