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8615號
TPEV,103,北簡,8615,2015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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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寶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9,177元(
計算式:51,177+8,000=59,17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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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寶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