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67號
原 告 曜越電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培熙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殷節律師
被 告 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賢
訴訟代理人 王凱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王超立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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