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鳳凰飛鏢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 YOUNG WO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
,應徵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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