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11753號
TPEV,103,北簡,11753,2015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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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753號
上 訴 人 賴奇勇 
被 上訴人 劉馨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
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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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