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897號
TPEV,103,北小,1897,20150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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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897號
上 訴 人 李天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承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
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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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