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43號
原 告 李銀座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
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育正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 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訴訟進行中,先減縮為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244元,復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 89,244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第27頁、第52頁),再追加請求被 告賠償10,755元(見本院卷第164頁),又變更聲明為請求 被告給付99,999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88頁),嗣變更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89,244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暨給付原告10,755元(見本院卷第202頁) ,雖被告不同意原告追加請求10,755元部分,但原告上述變 更或追加,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3年2月6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開刀房 恢復室傳護送人員,於同年8月1日起調任正式傳護送人員, 負責帶領病患照X光、傳送病理檢體及文件至各單位之工作 ,任職期間並無違紀之情事,詎被告於同年8月11日以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由資遣原告,告知離 職日期為同年9月4日,被告於同年8月11日主動給予原告非 自願離職證明。原告於工作期間認真負責,曾受病患投書讚 美,並無不能勝任工作,被告資遣原告,顯係違法終止勞動 關係應屬無效,被告受領遲延,原告無補服勞務之義務,原 告自得請求給付自103年9月4日起至104年1月3日止之薪資報 酬89,244元。另於103年7月11日,因被告之護理師之過失,
致病人尿袋之尿液滴至原告褲子及鞋子,原告精神蒙受重大 痛苦,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 上損害賠償及褲子、鞋子消毒清洗費共計10,755元等語。對 被告之答辯陳述:原告對離退規則、新進人員臨床實務訓練 計畫所有條文從未知曉,據原告所知休息室內,並未有開放 式書架;吳曉芬有帶領過原告工作,但僅為103年2月6日開 始後幾日之工作訓練,工作內容為恢復室之相關護送工作, 與同年8月1日開始之正式傳護送工作內容不同;原告從無對 7樓護理人員心生怨懟,此為被告捏造事由;原告於103年5 月5日在接病患時,對病患言:「如果在開刀的時候,如果 你有什麼問題可以跟護士和醫生反應,我們裡面有很多醫生 和護士,可以處理你的問題。」,病患告知原告:「我有來 開過刀啊,可是反應都沒有人處理我的問題。」,原告回應 :「那你可以喊大聲一點呀,這樣就有人處理了。」,病患 再回:「可是我喊大聲一點還是沒有用呀!」,於是原告對 病患稱:「那你可以喊救命呀、搶劫呀!」,原告之想法為 以誇飾之方式令病患能夠不那麼緊張害怕,病患在聽聞後並 無反應不適;因原告曾接過一名做聲帶手術的病患,他說要 趁還沒動手術時趕快聊天,因為醫師交待開完刀之後就不能 講話了,原告聽見後問:「開完刀之後不能講話,那樣很痛 苦耶,那要怎麼樣才做得到,如果不小心講出來怎麼辦?」 ,他說:「我也很擔心這個問題,所以我就去買一個奶嘴。 」。後來過了一段時間,原告又碰到了另外一位要做聲帶手 術的病人,原告就說:「我之前也碰過和你一樣要做聲帶手 術的病人,然後那個人給我一個很好的點子,他說他去買了 一個奶嘴塞到嘴巴裡,所以如果你怕你開完刀後不小心講到 話也可以去買一個奶嘴。」;103年5月22日對許素芬服務員 大聲咆哮之事為捏造,原告對任何人的建議都會虛心接受, 不可能去反駁;103年6月10日突然發飆,用力拍打桌子之事 更無發生,且輕蔑對關懷師不敬之事為捏造;103年6月11日 ,那天是早班護理師來上班時,帶了食物給夜班護理師,原 告見狀後提醒:「學姐你不是說不可以在病人面前吃東西嗎 ?」,夜班護理師立即將食物收起,並回答道:「我沒有要 吃啊,我只是要把它收起來,回家再吃而已。」,原告僅僅 只問此句,並無情緒失控大聲制止;103年6月25日原告與護 理師一起將病人移到床上時不小心把病人的氧氣潮濕瓶的連 接處弄斷,護理師馬上去拿了新的潮濕瓶裝好。護理師有和 上級反映,上級直接過來問原告怎麼把潮濕瓶弄斷,因為犯 了過錯,原告很挫折與緊張,所以並未開口回話,離開病房 之後,原告就立刻打電話給簡正玲護理長,簡正玲當下未接
到電話,但之後有打電話給原告,原告向簡正玲報告原告不 小心犯了個大錯;在訓練時及有人帶領之工作時,並無人告 知要去注意尿袋,103年7月11日尿袋之尿液滲漏時,沾濕原 告的鞋子及褲子,原告不知曉此病人的尿液是否會感染原告 、是否含有什麼病菌等情況下,原告才在登記表上以大字寫 下「尿袋沒關」四字,被告所述不尊重護理師之事件為虛構 ,並無發生;原告於103年7月15日到醫院不久後,督導楊宜 霖約談告知要將原告開除,於是在心神不寧之情況下,原告 發生了工作上之疏失,而原告判斷當日已不適合繼續工作, 也怕會發生更多疏失,才告知護理師張惠珍說原告無法繼續 工作,希望請假回家休息,且求得簡正玲護理長同意之後, 原告才離開;原告於同年8月1日被調至擔任正式傳護送人員 ,工作內容由帶病人推小床去開刀房,變為推大床帶病人照 X光,且有人帶領之訓練日僅為103年8月1日、4日、5日,原 告僅為在旁觀察帶領者操作,並無親自執行,同年8月6日並 無推到大床,同年8月7日為初次推大床,IV線撞到是在早上 的時候,因為是帶病人去照X光,等候照X光的時候,病人的 外籍看護發現尿袋的線好像有鬆脫,照完X光之後我就帶著 病人回病房,原告左邊右邊都有看,可是原告疏忽了上面, 點滴架在上面,點滴架就撞到了上面的門檐,造成點滴掉下 來,線就鬆脫了,原告一看到鬆脫,就立刻按護士鈴,護士 馬上過來,原告就和她說:「不好意思我把點滴線弄斷了, 可以麻煩妳處理一下嗎?」,護理師當場就把IV線處理好, 至於尿袋的問題,原告多次向簡正玲護理長解釋尿袋並未破 掉,只是綁尿袋的帶子疑似脫落,要嘛把它綁好,不然就換 一個新的,只是病人家屬要求換一個新的而已。原告並無製 造事端、破壞秩序,亦無對同事不敬,被告竟虛構事端,原 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被告汙衊原告。103年8月7日之IV線 拉扯之事,原告犯錯後有悔意,多次的犯錯,原告均會改正 ,原告仍有工作意願,可是被告卻於103年8月11日直接依勞 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將原告資遣,原告深感不平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9,244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給付原告10,755元。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受僱於被告後,即由小組長吳曉芬就傳護送 工作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親自帶領原告學習,原告擔任開 刀房恢復室傳護送人員過程中應注意病人安全、隱私及其手 術前後不安心情的照顧,且須與恢復室與病房護理師合作。 護送病人出發前,須先確定IV、引流管、導尿管、氧氣等各 項裝備均安置妥當,移動病人時,須注意其身上管路,避免
牽扯脫落,轉送過程應確認病人管路固定良好及避免牽扯, 並確實交班,均屬原告之重要工作內容。但原告工作約兩個 月起,即開始因工作細故,屢屢與同事及護理師發生衝突與 口角,情緒失控時甚至會大聲咆哮並用力拍打桌面等物品, 令病人或同事飽受驚嚇,且對同事及病人經常口無遮攔,言 語舉止失當,工作上更多次出現重大疏誤且隱匿不報,事後 均無悔意,原告之直屬長官張惠珍組長、簡正玲護理長多次 予以勸誡及指正,希望原告改正人際關係及工作上之缺失, 原告不但完全未反省改進,反而不斷推諉卸責,被告萬不得 已依規定資遣原告。原告於103年4月3日原告護送病人回7樓 病房時,不顧病患觀感,在護理站大聲呼叫護理人員,事務 員請其聲量小一點,原告即心生怨懟,揚言要故意找碴整7 樓護理人員;於同年5月2日,恢復室余恩惠護理師請原告將 推車整理歸位時,原告當場對余恩惠說:「妳很兇,會罵我 」,生氣拒絕將推車整理歸位便離開恢復室;原告於同年5 月5日接送病患前往開刀房途中,病患向原告表示會緊張術 後疼痛問題,原告竟向病患回稱:「你可以大聲喊救命搶劫 殺人喔!」,造成病患及家屬不悅;原告曾對聲帶手術術後 病人稱:不能說話可以吸奶嘴。原告言語屢屢失當,造成病 患不悅,經單位護理長與原告溝通,原告竟向簡正玲護理長 稱要帶奶嘴上班;被告醫院對於手術後病人之挪移標準程序 係使用滑板與床單,不可直接搬動病人,以保護病患,但原 告於同年5月6日護送外科術後之女病患回9C病房時,完全無 視醫院專業上之規定,更不顧女病患及其家屬之觀感,脫口 而出:「我可以抱妳」。原告於同年5月21日及22日連續兩 天遲到,又於同年5月21日未出聲告知,就將更衣室隔簾拉 開,護理師吳如英見狀提醒原告說:「男女有別,應先注意 有無人在內更衣」,原告竟回答:「我是女生」,令在場護 理人員均感到不舒服,嗣後原告竟情緒激動的向簡正玲護理 長抱怨此事,指責恢復室護理人員是一群老太婆;於同年5 月22日,同事許素芬服務員因見到原告沒做好工作,善意提 醒其注意,原告聞後臉色驟變、大發雷霆,衝進恢復室,當 著三、四名護理師的面,指著許素芬大聲咆哮:「妳怎麼那 麼雞婆,管什麼管!」,原告還曾挑釁要和對方單挑,令同 事受到莫大驚嚇。經單位護理長勸說下,原告於同年5月23 日至6月6日接受醫院協談中心呂奕熹老師面談輔導,詎原告 仍於同年6月10日在辦公室突然發飆,用力拍打桌子,嚇壞 在場其他同事,當時剛好院牧部關懷師前來單位做禮拜,原 告竟然以輕蔑態度當眾對關懷師說:「我不相信你講的話, 我只相信上帝。」,嚴重影響被告醫院之院內秩序及同事之
工作情緒。另原告曾於工作中在病人面前吃東西及大聲說話 影響工作,遭恢復室人員私下規勸制止,自此心懷怨憤,於 同年6月11日見恢復室白班邱月華護理師帶早餐給夜班江月 華護理師,江月華當下並未進食,原告卻情緒失控當眾大叫 護理人員不可吃東西及大聲說話,但護理師當時根本沒有吃 東西及大聲說話。被告院內督導楊宜霖及協談中心呂奕熹老 師再分別於同年6月11日、12日與原告面談溝通,楊督導並 已口頭告誡原告,詎原告於同年6月25日護送病人回病房過 程中,將病人使用的氧氣的潮濕瓶連接頭弄斷,原告發生工 作疏失卻未立即告知護理師處理,故意隱匿不報,造成接手 護理師處理上之遲延,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已屬嚴重, 直至病房護理師李曉蕊自行發現,兩次詢問原告是否其弄斷 ,原告並未否認,僅不發一語、怒目直瞪李護理師,令李護 理師甚感畏懼。又原告於同年7月11日護送病人回病房,因 病人尿袋未關緊,造成尿液滲漏,沾到原告鞋子及褲子,原 告全未檢討此屬其自己之工作疏失,竟於回到恢復室後,大 動作拿紅色簽字筆,故意在恢復室之登記表上以大字寫下「 尿袋沒關」留言挑釁,經恢復室蕭竹君護理師發現告知不須 如此做,詎原告又勃然大怒,重複兩次、以加重之挑釁語氣 說:「我就是要讓你們知道你們有多過分!」直接反嗆護理 師,當場恢復室之全體護理師俱感非常不受尊重,集體向簡 正玲護理長表達對原告之不滿。原告又於同年7月15日發生 漏接病人、將手術室門卡遺失兩起重大工作疏失後,竟表示 其心神不寧、無法繼續工作、要立刻下班回家休息、否則不 知自己還會發生什麼事,造成護送組組長張惠珍必須臨時調 度人力要求白班同仁加班,也造成恢復室及傳護送同仁極度 不悅及困擾。原告於同年7月17日護送病人進入恢復室時, 忽然莫名用力拍打恢復室門口按鈕,嚇到在旁家屬及許瓊月 護理師。被告醫院猶再給原告最後改善機會,自同年8月1日 起將其調回傳護送組給予重新訓練之機會,由同事協助訓練 ,豈料原告於8月7日即開始獨立作業次日,接送4樓病房病 人至放射線科照X光時,即發生IV線拉扯鬆脫及尿袋破損滲 漏事件,並再度隱匿未主動通知單位主管,經單位馮佳瑜護 理師發現後通知護理長,護理長詢問原告發生經過及原委時 ,原告竟表示馮護理師做不久態度差、點滴拉扯鬆脫是小事 、為什麼要小事變大事、尿袋破損滲漏與其無關云云,毫無 反省改進意願,其主管簡正玲護理長立即通報楊宜霖督導, 楊宜霖旋於翌日向院內主管報告,並連絡人力資源室協商處 理流程,因8月9日、10日為假日,楊宜霖及人力資源室劉玲 櫻組長即於8月11日早上對原告進行資遣約談,並即決定停
止其工作分派。原告於受僱進入被告醫院時親自簽具同意書 ,另外被告在新到職員工注意事項中亦以書面提醒員工醫院 工作規則網站查詢方式,傳護送辦公室開放書櫃內也有放置 相關工作手冊任原告隨時查閱,原告焉能諉稱不知。原告每 於事發當下不立即通知護理師處理,事後猶推諉卸責、不思 檢討改進,交班未臻確實,原告違反被告醫院傳護送工作規 則,且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情極灼然, 資遣已屬最後手段。原告對於自身工作之核心重點,護送病 人過程應保護病人安全事項,及院方規定之標準工作流程, 完全未重視與切實執行,已無法達成被告醫院透過勞動契約 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且被告已於原告發生種種問 題過程中,提供心理輔導諮商協助、主管亦不斷加以輔導溝 通,甚至給予原告轉調回傳護送組重新訓練之機會,原告仍 無法改善、且不願改善,被告已不能再冒病人生命與醫院信 譽之危險,僅能決定將不適任工作之原告予以資遣。被告於 103年8月11日通知原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自 同年9月4日生效,原告自同年9月3日起即未再至被告醫院上 班,事後原告並向被告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領取資遣費, 另亦向勞工局領取失業給付,亦足見兩造確有資遣之合意。 否認原告有精神上損害及支出消毒清洗費,且連接病人身上 導尿管末端之集尿袋,是病人身上管路之一,傳護送人員於 護送病人前本應注意該等裝備均安置妥當,原告自身疏於職 責,於103年7月11日因病人尿袋未關緊致滲漏弄髒褲子及鞋 子,被告並無侵權行為責任可言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查原告自103年2月6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開刀房恢復室傳 護送人員,從事帶領手術前後之病人從病房到開刀房,及從 恢復室回到病房之工作,自103年8月1日起轉調傳護送組擔 任傳護送人員;被告於103年3月至7月間以轉帳方式存入原 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薪資金額,分別為19,896元、20,285 元、30,083元、25,311元、23,751元;被告於103年8月11日 通知原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 確不能勝任」之規定為資遣之意思表示,並表示兩造間之勞 動契約自103年9月4日起終止;原告已領取記載填表日期為 103年8月21日之離職證明書;被告發給原告資遣費6,380元 ,原告已於103年11月27日領取;被告已領取失業給付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存摺影本、離職證明書 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第7頁),堪信為真 實。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
仍有效存續,為此訴請被告給付自103年9月4日起至104年1 月3日止4個月之薪資89,244元云云,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本件之爭點為原告有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被告終止 勞動契約是否合法?茲論述如下:
㈠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 止勞動契約,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明定。揆其立法意旨 ,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 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允許雇主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 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 意志。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 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 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 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勞工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包括客觀上不能勝任及主觀 上不能勝任之情形,勞工因個人專業能力不足或體力不足, 固屬不能勝任工作,即勞工雖具備能力,但工作態度消極、 怠惰敷衍以致客觀上呈現出無法完成其工作時,亦屬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被告辯稱:原告自103年2月6日受僱於被告醫院,原 擔任開刀房恢復室傳護送人員,過程中應注意病人之安全、 隱私及其手術前後不安心情的照顧,且須與恢復室與病房之 護理師互相合作,但原告自同年4月3日起,即因細故,屢屢 與同事及護理師發生衝突與口角,原告總將事件之發生完全 歸咎他人,不願改善自己之態度,且對院內同事及病人均多 次口無遮攔,言語舉止失當,103年5月22日甚至因與同事細 故爭執而揚言要與同事單挑,經單位護理長勸說下,原告始 於同年5月23日至6月6日接受醫院協談中心呂奕熹老師面談 輔導,詎原告於同年6月10日及11日又出現失控暴怒咆哮、 拍桌等事件,嚴重影響被告醫院之院內秩序及同事之工作情 緒,被告院內督導楊宜霖及協談中心呂奕熹老師分別於6月 11日、12日與原告面談溝通,楊宜霖並已口頭告誡原告,詎 原告仍於6月25日、7月11日、7月15日、7月17日又陸續發生 工作上重大疏誤行為、與同事發生口角衝突、恣意請假、用 力拍打恢復室門口按鈕,致在旁病人家屬及護理師受到驚嚇 ;護送病人出發前,須先確定各項裝備均安置妥當,移動病 人時,亦須注意其身上管路,避免牽扯脫落,轉送過程應確 認病人管路固定良好及避免牽扯,並確實交班等,均屬原告 之重要工作內容;原告於同年6月25日護送病人回病房過程 中,將病人使用的氧氣的潮濕瓶連接頭弄斷,竟未告知當班
護理人員,造成接手護理師處理上之遲延,直至病房護理師 李曉蕊自行發現而詢問原告是否其弄斷,原告不發一語、怒 目直瞪護理師李曉蕊;被告自103年8月1日起將原告調回傳 護送組再訓練後,詎原告於同年8月7日接送病房病人至放射 線科照X光時即發生IV線拉扯鬆脫及尿袋破損,且未主動通 知單位主管,經單位護理師發現通知護理長後,原告竟表示 IV線拉扯鬆脫是小事,尿袋破損滲漏與其無關,毫無反省改 進意願;原告對於自身工作之核心重點,護送病人過程應保 護病人安全事項及院方規定之標準工作流程,完全未加以重 視與切實執行,已無法達成被告醫院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 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且被告醫院已於原告發生種種問題過 程中,提供心理輔導諮商協助,主管亦不斷加以輔導溝通, 但原告仍無法改善且不願改善;原告自103年9月3日起即未 再至被告醫院上班等情,原告雖以前詞反駁,但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提出恢復室病人接送登記表、離退規則、護送病人 檢查作業指引、護送病人注意事項、台北院區傳護送組新進 人員工作手冊、經被告簽名且其上載明被告同意遵照被告醫 院工作規則並聽從主管人員之管理指導及遵守工作場所規定 之同意書、新到職員工注意事項、排班表、護送個人工作紀 錄單、打卡紀錄、傳護送辦公室開放書櫃及工作手冊檔案照 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4至42頁、第93至156頁、第196頁、第 210頁),並經證人即馬偕醫院護理長簡正玲到庭結證稱: 「103年5月間,確實有單位的同事告訴我,李銀座在接送病 患前往開刀房的途中,因為病患表示會緊張,還有一些術後 疼痛的問題,李銀座就向病患回稱說:『你可以大聲喊救命 、搶劫、殺人喔!』。還有一次李銀座對聲帶手術後的病人 說:『你不能說話,你可以吸奶嘴。』,…李銀座言語常常 會失當,事後我有與李銀座溝通,他也承認他有講過這樣的 話,李銀座不願意反省,他事後還跟我說他要帶奶嘴上班。 」、「(原告是否曾於103年5月間因為他遭恢復室護理師提 醒進入更衣室前必須先出聲,而向你生氣的抱怨恢復室護理 人員是一群老太婆?)有。那一天李銀座從恢復室下班,回 到我們的傳護送辦公室時,李銀座情緒很激動的向我抱怨跟 我講:『恢復室的護理人員是一群老太婆啊,我又不是資源 回收。』,他當下很生氣情緒蠻激動的。」、「103年6月25 日當天我確實有看到李銀座來電,但我沒有接到。因為李銀 座這段時間狀況不斷,一再的出錯,所以我當時我看到李銀 座的來電,因為那時候是下班時間,我就立即去打電話到恢 復室查證,恢復室的人員告訴我8C病房的李曉蕊護理師找 我,李曉蕊告訴我說『李銀座將病人使用的氧氣潮濕瓶連接
頭弄斷,而且竟然沒有告訴當班的護理人員,直到李曉蕊自 己發現,就詢問李銀座是不是他弄斷的,李銀座並沒有否認 ,就不發一語怒視直瞪著李曉蕊,讓李曉蕊非常的畏懼。』 …,我就立即撥公機打電話給正在上班的李銀座,告知我知 道的這件事情,當下李銀座就告訴我氧氣潮濕瓶的連接頭是 他弄斷的,我問他為什麼沒有告訴病房護理師,…李銀座跟 我說:「妳不是叫我不要亂說話嗎?」…。我當時嚇了一跳 ,因為之前李銀座曾說過吸奶嘴、喊救命搶劫殺人等話,我 就立即去處理一些善後的事情。」、「因為氧氣潮濕瓶連接 頭斷裂會使氧氣散出,影響氧氣的供應量,嚴重時會危及病 人的安全,尤其是對氧氣量敏感的病人,李銀座在護送病人 過程弄斷了氧氣潮濕瓶的接頭,已經有工作上的疏誤,在第 一時間又沒有立即告知護理師,造成接手的護理師處理上的 延遲,也違反了我們的工作規則,情節也是屬於嚴重的。」 、「103年7月15日確實恢復室的小組長張惠珍有告訴我李銀 座要求一定要立即回家休息這件事情,…我有考慮到病人的 安全問題,所以我就讓李銀座下班,但因為工作上還是要有 人接班,這種情況下,我就請白班陳淑珠服務員幫李銀座繼 續接班,這時候就有同事看到陳淑珠,問陳淑珠為什麼還不 下班,陳淑珠就告訴他說因為李銀座不舒服,…這時候李銀 座就有聽到陳淑珠跟同事的對話,李銀座就跟陳淑珠說:『 我是心理不爽(或心靈不爽)』,這時候就讓要加班的陳淑 珠非常不悅,同時那時候辦公室很多人,也引起傳護送辦公 室的同仁不高興,因為李銀座這樣的請假,其實是不符合我 們的請假規則。…那時候他說我如果讓他繼續上班,我印象 中他說他不保證會發生什麼狀況。」、「因為李銀座之前在 恢復室狀況頻繁,所以從103年8月1日起被轉調到傳護送的 工作,8月1日、8月4日、8月5日這三天,因為他原先恢復室 的工作跟傳護送的工作其實雷同,但因為我們不放心李銀座 的工作,所以我就讓陳淑珠小組長、林美珠服務員帶他這三 天的工作,這中間都有帶他使用病床還有氧氣及大量點滴的 留置線,8月6日李銀座也有獨自帶過使用病床、使用氧氣、 大量點滴留置線的病人,…8月7日李銀座帶病人要照X光回 病房的這個過程中就把靜脈點滴線拉扯鬆脫,病人的尿袋也 有破損滲漏,當下第一時間李銀座並沒有告訴我,一直到四 樓護理長告訴我這麼一件事情,因為那時候李銀座已經回到 辦公室了,我就立即跟李銀座講這件事情,李銀座告訴我; 『這個護士做不久了,態度差,這麼小事就要把它變成大事 ,尿袋破裂關我什麼事。』。因為點滴脫落,如果時間久了 ,會影響到可能會回血,血液會凝固,如果不能繼續滴,就
要重新注射,會導致病人再疼痛一次,嚴重的話,點滴鬆脫 會導致細菌、病毒從管路脫落處進入,而導致病人的敗血症 ,所以基於以上這些病人安全的擔憂,以及醫院的信譽,我 就呈報了督導,讓督導去裁示人員的去留。」、「李銀座從 103年2月6日到職到現在,從一開始我們都是對他柔性的勸 導,常常只要有發生一些的狀況,我都會在當天或不然就是 第二天對他柔性的勸導,我會把當天發生的一些事情跟李銀 座講。因為經過一段時間柔性的勸導,他還是繼續不斷的有 一些狀況發生,所以在103年6月13日,恢復室的護理長、恢 復室的小組長、督導跟我特別為了李銀座的事一起開了會, 這些事情在我們開會的時候也都有記載。而且我也請了我們 的心理諮商師呂老師跟李銀座會談,前後諮商了總共4次。 …斷斷續續有很多事件的發生,包括他用力拍桌子,很多大 大小小的事件,造成我們工作同仁對李銀座的狀況非常的擔 憂,特別是恢復室的工作人員非常的擔憂,恢復室有一次還 特別請我過去,大約7、8個工作人員圍著我說話。還有李銀 座跟工作同仁的一些口角,還有跟我上述所稱的醫療事件, 經過我們六個月的觀察加上前面的一些醫療的疏失事件,所 以綜合考量後由督導裁示人員的去留。」等語明確;且經證 人即馬偕醫院服務員小組長吳曉芬到庭結證稱:「(證人擔 任服務員小組長期間,是否曾負責帶領原告李銀座?)是。 」、「台北院區傳護送組新進人員工作手冊確實是新進人員 必讀資料,在李銀座進入馬偕醫院的時候,我就已經給他看 過了,並且詳述的告訴李銀座手冊內容,也告訴李銀座這份 手冊是放置在傳護送辦公室開放書櫃,李銀座隨時可以自由 翻閱,並且告訴他期間如有任何問題,他可以隨時來找我。 」、「(傳護送人員於傳護送病人時,對於病人身上的氧氣 潮濕瓶、尿袋、IV線等管線物品是否應注意檢查不可拉扯鬆 脫、斷裂、破損等情事?一旦發生前開情形,應如何處置? 妳在帶領原告李銀座時是否有教導此事?)在帶領李銀座為 期五天的訓練當中,我都有實際的操作如何接送病人,也告 知李銀座在運送過程當中要注意病人身上的氧氣潮濕瓶、I V線管及尿袋要隨時注意,不可拉扯,造成斷裂或鬆脫,在 這五天的訓練當中,我都不斷的提醒他,也要求他確實執行 讓我看,我也確認李銀座可以自己執行這樣的護送病人工作 ,並且告訴李銀座如果有上述的問題發生,一定要立即通知 尋求專業的護理師前來處理,不可隱瞞,也告訴李銀座我的 手機號碼,請他隨時都可以打電話找我,或者是打電話回辦 公室找護理長。」、「(原告李銀座是否曾於103年4月間向 妳提過想找碴七樓病房護理人員?經過情形如何?)是,有
的。這件事是103年4月間某天,李銀座打醫院的院內的手機 給我,口氣氣沖沖的說他帶病人回七樓病房,護理人員沒有 理會他,所以他就再大聲的喊了一次,結果遭到護理人員的 制止,請李銀座不要在病房大聲喧譁,並且告訴我:『我可 以找他們的碴嗎?』。當下我覺得這是不當的行為,我就告 訴李銀座:『你找病房護士小姐的碴,就是在找我的碴,請 你不要這樣。』,我也告訴李銀座:『你有任何的委屈或者 是不滿,可以隨時跟我說,我是單位的小組長,你不要找麻 煩』。這件事情,事後我也有向護理長簡正玲報告。」等語 明確;證人即馬偕醫院恢復室小組長張惠珍亦到庭結證稱: 「(你是否知悉原告於103年5月初與余恩惠護理師因推車整 理歸位之問題發生爭議?經過情形如何?)余恩惠跟我說她 請李銀座將推回來的推車歸位,李銀座就跟余恩惠說:『你 很兇,會罵我。』,並沒有理睬余恩惠轉頭就走,車子還是 沒有歸位。事後我有規勸李銀座,李銀座並沒有否認。」、 「(是否知悉原告於103年5月間因未事先警示即拉開恢復室 之更衣室門簾,令護理師感到不愉快之事?經過情形如何? )是。恢復室有一個布隔簾圍起來的臨時更衣室,我們工作 人員也在那邊用餐,中午的時候我跟吳如英護理師還有另外 一位同事在裡面用餐,李銀座可能想要進來拿東西,沒有出 聲就直接拉開隔簾,吳如英就立刻說:『男女有別,你進來 前要先注意一下裡面有沒有人』,李銀座就用細細的聲音說 :『我是女人』,就離開單位。在這之前李銀座就已經有發 生過幾次李銀座沒有出聲就拉開布簾的事情,我也提醒過李 銀座很多次,當天的事情讓在座的同仁及外面的人感覺很不 舒服。」、「我跟原告說過後,原告也說要改,原告雖然曾 改過,但是原告常常忘記,沒有每次先出聲,就拉開布簾。 …基本上任何一個地方布簾圍起來,我們都可能會在裡面更 衣,因為一個小間不夠,我自己也有在裡面更衣的機會。重 要的是一定要出聲音,不管布簾裡面的人在做什麼事情。」 、「(妳是否知悉原告於103年5月間曾與同事許素芬發生口 角,原告挑釁要和對方單挑之事?經過情形如何?)在5月 的某天下午,確切時間我忘記了,許素芬跟我在恢復室進門 的走道上講話,剛好李銀座進來看到許素芬在跟我說話,李 銀座就對著許素芬說:『你怎麼這麼雞婆,管什麼管。』。 因為許素芬年資比較久,會想要對新進人員提點,可是李銀 座不喜歡許素芬的指導,…後來兩個人就發生爭執,而且越 吵越凶,幾乎要有肢體的動作,李銀座手握拳說:『要不要 來跟我單挑』,那時候他們兩人吵的很兇,我就強行站在他 們兩人中間將兩人分開,喝令他們兩人冷靜停止,當時還有
其他的同事及病人在旁邊,同事也覺得很害怕。」、「(是 否知悉原告曾於103年6月間在恢復室大聲制止護理師不可吃 東西而冒犯邱月華及江月華護理師?經過情形如何?)邱月 華、江月華都有告訴我當天她們早上在交接班的時候,邱月 華將早餐交給江月華,李銀座看到就很大聲的跟她們說:『 在護理站不可以吃東西』,邱月華、江月華兩個人就很錯愕 。」、「(是否知悉原告曾於103年7月間,因護送病人回病 房過程,發生尿袋未關緊、尿液滲漏沾到原告,原告因而與 恢復室護理師發生爭吵之事?經過情形如何?)當天李銀座 送完病人回到恢復室,就很生氣大動作用力拿一支紅色簽字 筆在病人接送登記表上寫上『尿袋沒關』4個大大的紅字。 因為他這個舉動很挑釁、異常,我就趕快起身關心,問李銀 座:『發生了什麼事情?』,李銀座沒有回答我,就跟旁邊 的主要照顧護理師蕭竹君還有其他的護理師吵了起來,我試 著安撫李銀座情緒,李銀座就很大聲的連續兩次說:『我就 是要讓你們知道你們有多過份』。後來我就跟簡正玲護理長 報告,簡正玲有到恢復室,當天在場的全體同仁都跟簡正玲 表達不受尊重,及針對李銀座的不滿。」、「(尿袋的管路 有無鬆脫、有沒有關好,是不是也屬於傳護送的工作之一? )護理人員要注意,護送人員在護送的過程當中也是要注意 的。」、「(原告是否曾於103年7月間發生漏接手術病人以 及將門卡遺失之工作疏失?當天他是否有以其心神不寧無法 繼續工作為由,強行要求休假?)當天李銀座中午十二點上 班,他到一點多連續發生這兩件錯誤,我就提醒他要注意不 要再發生錯誤,因為漏接病人所引發的結果可大可小,李銀 座聽完以後當場跟我表示:『那我要下班』,我就反問他說 :『你真的要下班?』,他就說:『我要下班』,我就說: 『那不是我的權責,需要請示簡正玲。』,大概兩點多的時 候,我就打電話給簡正玲,我說明原委之後就把電話交給李 銀座,李銀座講完之後就離開侯傳室。(李銀座當時身體狀 況是否有不適?…)沒有,…李銀座當時沒有表示他身體不 舒服,我沒有看到他身體不舒服,感覺到他的心神比較不穩 定。(原告在與同事衝突之後,妳是否曾向原告規勸,原告 是否曾親口表示他不打算改變他的脾氣?)有。在幾次衝突 事件之後,我有提醒李銀座,告訴他『如果沒有辦法控制自 己的情緒,對自己比較不利』,講完之後李銀座沒有回答我 什麼話。過了一會後,他就趴在恢復室護理站的櫃檯上面, 對我說:『學姐,老實告訴你,我不打算改變我的脾氣。』 等語明確;另證人即傳護送組的服務員張菱娟復到庭結證稱 :「(是否知悉原告在103年5月間傳護送女病患時說:『我
可以抱妳』等語,經過情形如何?)有。當天我被指派到9 C病房接病人做檢查,正好遇到李銀座他帶回一位女病人, 我聽到他對女病人說:『你可以自己移動嗎?』,因為我們 的工作是帶病人回去的時候要看病人的狀況來決定怎麼搬動 病人,我聽到李銀座說:『妳不用我抱妳嗎?我可以抱妳。 』,當下我很錯愕,因為我們所受的工作訓練針對不能移動 的病人,我們都會使用滑板來移動病人,抱病人這樣的舉動 ,對病人有安全上的問題,也會讓我們工作人員受傷,況且 病人又是異性,更要注意到這一點,所以我完成我的工作之 後,就將這件事情報告我的小組長吳曉芬知道,請吳曉芬轉 達給護理長。」、「(是否曾見聞原告於103年6月間在護送 組辦公室生氣猛力拍打桌子?經過情形如何?)有。當天下 午大家都完成了一些工作回辦公室待命,當時辦公室裡面大 約有十個人左右,大家都各自忙各自的事情,沒有人注意到 李銀座回來辦公室,突然李銀座就走到辦公桌的前面,很用 力的拍打桌子三下,大家都嚇了一跳,有人就問李銀座:『 你要做什麼?』,李銀座沒有回答,又拍了第二次桌子,這 個時候,我的同事方翠蘭就站起來看著李銀座,告訴他電腦 旁邊還有一個位置,李銀座就說:『我是李銀座,我為什麼 要坐後面,我不像妳。』,我同事方翠蘭就不理他坐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