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闕文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欣哲、章元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其聲明係向被
告蔡欣哲、章元豪等人分別請求新臺幣(下同)100,000元、264,
000元,本件係可分之債,其裁判費各別計算,是本件之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100,000元、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2,870元,合計應繳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3,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