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9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被 告 鍾龍瑱即鍾蔚萱
張玉媚
劉俞辰即劉禹辰即劉慶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