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37號
TCEV,104,中簡,137,201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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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靜字即尚管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29,75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54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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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