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慰問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4年度,1098號
TCEV,104,中小,1098,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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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魏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慰問金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3月16日以104年度中補字第56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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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