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4年度,24號
TCEV,104,中勞簡,24,201504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林雅萍
被   告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公司主事務所設在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樓6之1, 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既在新竹 縣,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