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977號
上 訴 人 朱再華
劉秀珠
朱翠華
朱興華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
民國104年4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16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