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2112號
TCEV,103,中簡,2112,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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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12號
原   告 余貞慧
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被   告 廖昱凱
兼法定代理 廖榮松
      葉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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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