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079號
TCEV,103,中簡,1079,20150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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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陳苑如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被告繼承人 林碧桃
      廖鴻政
      廖恩賜
      廖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碧桃廖鴻政廖恩賜廖麗惠為被告廖澤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廖澤泮已於民國104年3月3日死亡 ,致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被告廖澤泮之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因本院查明林碧桃廖鴻政廖恩賜廖麗惠等人為被告廖澤泮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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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