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小字,103年度,22號
TCEV,103,中保險小,22,201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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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保險小字第22號
原   告 王麗娟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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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