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747號
TCEV,102,中小,1747,201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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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洪麗金
訴訟代理人 洪麗雪
被   告 陳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6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係屬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伊為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000巷00號2樓之 1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為同棟公 寓3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 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浴廁浴槽排水不良有滲漏,及馬桶管線 滲漏等情形,滲往樓下即系爭2樓房屋,導致系爭2樓房屋樓 板層滲水,致使原告室內之天花板內層合板嚴重潮濕、天花 板壁紙剝落、牆壁壁面潮濕斑駁。被告近日進行浴廁工程, 經原告向施工人員李武江詢問,得知系爭3樓房屋浴廁之浴 槽確有滲水情形,馬桶亦有接管不良滲漏之情形。被告對於 其所管領之房屋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盡維修責任 ,導致原告系爭2樓房屋受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1條第1項規定,被告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0,6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系爭大樓為80年建造之老舊公寓,經過921地震 ,大樓嚴重龜裂,大樓經費有限,只有修補外觀,其餘部分 住戶開會協商由各戶自行負責修理,被告之廁所靠近大樓外 牆壁面,並非靠室內走廊的壁面,原告之房屋滲水並非被告 之房屋所造成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系爭2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3樓 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所有之房屋浴廁浴槽排水不良 有滲漏,及馬桶管線滲漏等情形,滲往樓下房屋,導致系爭 2房屋樓板層滲水,致使原告室內之天花板內層合板嚴重潮 濕、天花板壁紙剝落、牆壁壁面潮濕斑駁等情,被告則否認 伊所有系爭3樓房屋滲水至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辯稱:伊 出租給房客,房客說沒有漏水,伊會更換廁所是大樓要求更 換等語。
(二)經查:㈠原告於102年5月20日發現系爭2樓房屋之臥室天花 板西南角滲水,天花板壁紙脫落,102年7月3日系爭3樓房屋 開進行浴廁整修,將浴缸及馬桶拆除運棄,浴廁部分牆壁磁 磚重貼,地板磁磚全部重貼,102年7月10日系爭3樓房屋浴 廁整修完工,之後天花板未繼續滲水。㈡經調閱該棟平面圖 ,系爭2樓房屋滲水處與系爭3樓房屋之浴廁緊鄰,且靠近浴 缸之位置。㈢系爭2樓房屋靠近隔壁2樓之3浴廁浴缸處也發 現滲水痕跡。依據以上三項現象分析,綜合研判系爭2樓房 屋天花板漏水原因如下:⒈被告之系爭3樓房屋浴缸與牆壁 之間隙,原施作之填縫劑日久老化,牆壁與浴缸接觸點產生 隙縫,淋浴時又由該間隙滲入浴缸底下,浴缸底下積水導致 水滲漏到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現況系爭3樓房屋已將浴缸拆 除,且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也未繼續滲水。⒉被告之系爭3樓 房屋浴缸底下排水管滲水,導致浴缸所排出之水積於浴缸底 下,積水滲漏到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⒊一般浴缸底下未作 防水層,此乃早期一般公寓施工之通病,由浴缸處側牆滲水 及往下層樓天花板滲水之現象,亦普遍發生在早期之一般公 寓,系爭2樓房屋靠近隔壁2樓之3浴廁浴缸處也發現滲水痕 跡,即可印證等語,有台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在卷可 稽,足認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漏水原因係被告所有系爭3樓 房屋之浴廁排水、管線滲漏所導致。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 損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又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 損害;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本文、第196條、第215條、第216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係屬老舊房屋,且 經921地震之晃動,易生滲漏水狀況,為被告所知悉,被告 為房屋所有權人,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盡維修房屋



之責任。被告對系爭3樓房屋因過失疏於維修、保管,而有 欠缺,致浴廁排水、管線滲漏至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使 原告房屋之天花板、牆面受有損害,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 被告賠償修復費用,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其修復房屋所需 費用為40,602元,亦有工程修繕費用估價單附於上開鑑定報 告書可稽,自堪採信。
(四)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本文 ,請求被告給付40,6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4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鑑定費40,000元 、證人旅費53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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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