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46號
LTEV,104,羅補,46,201504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二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邱二虎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