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44號
LTEV,104,羅補,44,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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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煜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繳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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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