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煜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繳
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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