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4年度,27號
LTEV,104,羅補,27,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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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被繼承人周靖原(原名周萬益)之繼承 人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使本院難以確定被告 之住所或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㈠被繼承人周靖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附 記事欄。
㈡提出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之起訴狀及證物,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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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