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何資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朱梅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904元〈計算式:(484.01+1290+
2350.83 )*1200*1/2=2,474,904 〉,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3,5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