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原 告 陳雪茵訴訟代理人 林和政被 告 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忠山訴訟代理人 顏月娟 陳素貞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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