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勞小字,104年度,5號
CPEV,104,竹北勞小,5,2015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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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何斌明
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即明。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繳裁 判費1,000 元。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內日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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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