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環遊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被 上訴人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洪仁忠
被 上訴人 翁炳贊
林志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李逸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任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於被上訴人翁炳贊下增列「林志國 住金門縣金寧鄉○○路○段○○○巷○號」;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李逸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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