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7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債 務 人 陳湘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
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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