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李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
佰元自民國9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75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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