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07號
KMDV,104,司促,407,201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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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顏佳如
債 務 人 李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
  佰元自民國9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75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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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